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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杨某甲以52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将该枪支一直持有使用。2019年5月30日,杨某甲携带该枪支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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