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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组,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将该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樊城区**路**酒店公寓楼**楼**房间,因发现有警察敲门,遂将房间内的毒品扔出窗外,后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白红晶体3袋、黄色粉末1袋、白色晶体及1颗褐色药丸混合物1袋、红色药丸2袋、褐色药丸1袋(共计重49.3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个人基本信息、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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