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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因个人喜好在云南省开远市羊街街上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锦鸡,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鹧鸪,驾驶摩托车带回家中训养至今。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巡查时现场发现并扣押了杨某甲购买的该2只野生动物。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购买的疑似鹧鸪为鸡形目雉科鹧鸪属中华鹧鸪Francoliuspintadeanus;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中华鹧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白腹锦鸡1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中华鹧鸪1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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