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非法狩猎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从淘宝网购买猎套后,先后在西河镇飞天马山场、湖寮镇葵坑村凹下缺山场、百侯镇侯南村其老屋背山场放置猎套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在百侯镇侯南村其老屋背山场猎得山猪一条,将山猪宰杀后供亲戚及家人食用。相关作案猎套已被依法扣押。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猎夹、猎套等;2.书证:归案经过、手机截图等;3.证人杨某乙、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 邓志妮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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