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8********,苗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委会**组,住盐城市滨海化工园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杨某甲通过收购和猎捕的方式,在滨海县**路**店收购画眉鸟5只(另案处理),并先后在盐城市滨海县**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猎捕画眉鸟共8只,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杨某甲在盐城市滨海县**村其租住处附近,采用在鸟笼内放鸟食吸引的方法猎捕画眉鸟5只;
2.2019年9月初,杨某甲在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西山上,采用扬声器播放画眉鸟叫声吸引的方法,用沾网猎捕画眉鸟3只。
3.2019年10月17日下午,杨某甲再次携带扬声器、沾网等工具至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西山上抓捕画眉鸟,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租住处查获画眉鸟1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画眉鸟13只;
2.被告人基本信息、搜查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综合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龚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证人杨某乙辨认笔录;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527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宋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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