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0********,土家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现住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农历4月份在江口县**镇**村**组庙边田里利用棉线以及竹条安装陷阱,捕获5只疑似鸳鸯,拿回家中喂养。2019年5月下旬,同组村民杨某乙将捕获的3只疑似鸳鸯送至杨某甲家中与杨某甲捕获的5只疑似鸳鸯一起喂养。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江口县公安局查获,同日被一并查获的8只鸳鸯被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太平镇试验场放生。2020年5月8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甲捕获的5只疑似鸳鸯和杨某乙捕获的3只疑似鸳鸯进行种属、保护级别鉴定,鉴定意见为雁形目鸭科鸳鸯属鸳鸯,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鸳鸯5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江口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2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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