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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村停车场处,先后雇佣刘某某(已科刑)、杨某乙来(另案处理)非法经营加油站。仅雇员刘某某上班期间的加油营业额共约270万元,杨某甲从中牟利超过10万元。2018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窝点当场查获正在非法经营的刘某某、杨某乙来,现场查扣加油机、汽油、储油罐、收款二维码贴纸等作案工具。现场查扣汽油5410kg,经价格认定,该汽油价值22397.40元人民币。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涉案的油品(汽油)样品闭口闪点低于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7月17

附: 1.被告杨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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