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柴油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多地加价倒卖,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9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杨某甲、李某某、赵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各1份、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调派单1份、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称重单1份、应急废物接收、处置证明1份、照片制作说明5份;2.证人证言: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鉴定书1份、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搜查笔录2份、扣押笔录2份、扣押清单2份;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10张),《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