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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7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汉寿县自家中经营杨某甲牙科诊所。2013年6月12日至2019年5月6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先后七次对其行政处罚。2019年7月11日,杨某甲在家中非法行医时被现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卷宗等;2.证人洪某某、杨某乙、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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