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8〕8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5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宿州市埇桥区**庄**巷**号非法进行诊疗活动,并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4日两次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杨某甲再次进行非法诊疗活动。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12月24日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四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杨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 燕
检察员 杨永凯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570****。
2.诉讼、证据卷壹册捌拾柒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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