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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_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4********,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里**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三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9日被三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三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9月22日被三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为协助、促成其女友盘某某卖淫,以发放小卡片、微信、电话接单等方式招揽嫖客,多次介绍盘某某到酒店或者宾馆卖淫。

1、2020年09月05日14时许,侯某某联系杨某甲要求介绍卖淫女供其嫖娼。杨某甲介绍盘某某到雅闲居假日酒店***客房内与侯某某进行性交易,侯某某支付¥400元嫖资给盘某某

2、2020年09月09日凌晨4时许,杨某乙入住三江县宜家酒店***号房时发现房间门内有招嫖小卡片,其通过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杨某甲要求嫖娼。杨某甲介绍盘某某到宜家酒店***号房与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支付¥950元嫖资给盘某某

3、2020年09月09日22时许,杨某丙入住三江县古宜镇回家宾馆***房,通过房间内的招嫖小卡片加杨某甲微信,表示需要嫖娼。杨某甲介绍盘某某到回家宾馆***房与杨某丙进行性交易,杨某丙支付¥300元嫖资给盘某某

4、2020年09月09日23时许,莫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杨某甲微信,杨某甲对其称有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莫某某表示需要嫖娼。杨某甲介绍盘某某到三江县古宜镇旅游宾馆***房与莫某某进行性交易,莫某某支付¥300元嫖资给盘某某莫某某盘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三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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