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杨X曾因盗窃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X窜至镇平县晁陂镇罗营西路口梁金刚家中,使用暴力将门破坏后,进入房间将房间内的卤鹅、牛尾等熟食拆封后食用,并欲将部分熟食带走,后被人发现,当场抓获后,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又于2019年12月25日晚上21时许窜至镇平县晁陂镇罗营西路口梁金刚家中,使用暴力将门破坏后,进入房间后,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强
附:
1.被告人杨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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