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43号
被告人杨超(曾用名: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96********,苗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哈*族**族自治州**苗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超在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电话销售,负责网上运营和销售工作,期间杨超以网上交易需要开通支付宝收取货款为由获悉唐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杨超以唐某某名义开通支付宝,平时由杨超使用。2020年1月2日,杨超未经唐某某的同意,擅自使用唐某某的个人信息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00元。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4日,杨超将上述贷款中的130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自用,剩下20000元取现。后杨超还了贷款本金25000元。另在2019年10月期间至2020年4月期间,杨超盗刷了唐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共计1355.19元。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杨超主动到容桂派出所接受调查。
综上,被告人杨超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6355.19元。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超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超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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