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29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 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 被告人杨某窜至我市古镇镇欢喜公寓一楼,盗得被害人曹某仟派送的快递件砂锅一个(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3月24日上午10时, 被告人杨某窜至我市古镇镇裕某某公寓一楼,从摆放快递件的凳子上,盗得被害人欧阳某购买的平安宝牌空调挡风板一块、某某市牌活络油一瓶和面膜一盒(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4月3日下午4时, 被告人杨某窜至我市古镇镇曹二东岸北路7号三和公寓一楼,从摆放快递件的铁架上,盗得被害人苏某容购买的肤乐维牌狐臭净味水一瓶(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赃物。
2019年4月16日下午2时,被告人杨某在古镇镇曹二裕某某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租住的古镇镇曹兴中路北22巷14号出租屋内缴获被盗的净味水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 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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