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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河池市金城江区成源华府小区3栋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出来时,发现被害人卢某某遗忘一台华为P30手机在骑行来小区送装修材料的电动三轮车上,遂将该手机盗走。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88元。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华为P30手机,并于当日发还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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