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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200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集体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1月24日13时25分许,在本市五华区正义坊*馆*楼**影院休息区内,盗窃了被害人熊某某放置在凳子上的蓝色VIVOX2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携赃潜逃。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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