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81999********,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车来到雁塔区皇家花园小区内,后发现D3别墅家中无人后院二楼窗户打开,便翻上后院二楼平台从窗户进入别墅实施盗窃。后在室内盗走“娇韵诗”牌护肤品一套、“香奈儿”牌5号女士香水一瓶、“格拉菲目”牌男士香水一瓶、“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后通过放置在家里的业主车钥匙打开停放在别墅外的粤B牌照奔驰车后备箱,将存放在奔驰车后备箱的两瓶中国大唐“古井镇”牌30年52度500ml白酒盗至室内厨房处,被业主通过室内监控发现并报警,被民警当场抓获。因上述物品无法确定质地、真伪等,估价部门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强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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