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 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进入被害人谭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谭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杨某取得被害人谭某某谅解。
2.2019年12月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梁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梁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家中,盗走梁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梁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供述;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鹏
检察官助理:宋智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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