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屯。2001年6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2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长春市**镇**小区发现被害人刘某的吉CC****号夏利轿车的车门没锁,用车内的钥匙打着火后将车开到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街里,当天晚上在车里过夜。6月17日杨某用夏利车在**镇街里往县城里拉活送人。6月16日下午,杨某从伊通县城返回**镇,因怀疑被人发现,将车开到**镇韩屯道口处拔掉车钥匙弃车逃跑,同时将车内的一条煊赫门香烟和金牛车配件盗走。当晚杨某自己将烟抽没,金牛车配件和行车证被杨某随手扔掉。
2020年06月17日晚,杨某在**镇街里的陈某精工汽修门前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汽修处准备修理的吉C5****号面包车车门未上锁,车钥匙在车上,随后杨某将面包车盗走,在开往**的路上,杨某发现面包车有毛病,无法控制,之后将面包车丢弃在路旁。
2020年06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将盗窃的面包车丢弃后,又返回**镇街里,在百姓蔬菜水果超市门口,发现张某某的吉CR****号灰色微型货车车门未锁,车钥匙在车上,杨某将微型货车盗走,发现车上有水果,杨某把车开到**镇村屯,将车内水果卖出一部分,获利100多元钱。随后民警将正在卖水果的被告人杨某抓获。
2020年7月1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夏利牌小型轿车价值3000元,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价值4333元,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价值6000元。被盗窃车辆总价值人民币13333元。被盗车辆已现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刘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约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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