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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西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蹿至西峡县**路**北门地下车库,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三轮车储物箱内黑色钱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8月6日22时许,杨某蹿至西峡县**路**医院院内,从女更衣室内盗走一部黑色华为荣耀V30智能手机和30元现金,行至医院门口时被工作人员拦住并报警。经西峡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刘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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