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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罪)(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男性,1998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083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新寨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伙同其哥哥杨*全(已判刑)窜至罗平县腊山街道金塘农贸市场实施盗窃,将吴**停放在该处号牌为云D4**Z的一辆价值10000元的小货车及车上价值11890元的四头猪盗走。被盗小货车在侦查阶段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彦陈述;2.被告人杨*及杨*全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发还清单;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资料;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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