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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楼镇**村**号。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驾车窜至中山市东升镇**村***路**号之一门口附近,由谭某某负责望风及接应,被告人杨某某下车步行上述**号之一门口,盗得被害人陆某利停于该处的吉箭牌JJ1800DT-2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8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同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街*号*幢***房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破案后,缴回上述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萍 

                              检察官助理:吴文慧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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