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祥云县**公司安保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建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被告人杨智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向祥云县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杨某、杨智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15日,杨某军(另案)与杨某武(另案)因矛盾通过电话互相辱骂,并相约打架斗殴。后杨某军邀约了被告人杨某、杨建某、杨智某、杨某宝(另案)、杨某业(另案)、杨某茂(另案),杨智某又邀约了张某啟(另案)参与斗殴,其中杨某携带长刀、杨建某携带钢管作为斗殴工具。杨某武邀约了龙某(另案)、杨某敏(另案)、杨某涛(另案)、王某林(在逃)、杨某红(在逃)、张某阳(在逃)、“老土”(身份未查实)参与斗殴。当晚23时许,杨某军等人及龙某、张某阳相互先去打探对方的情况,杨某军等人在祥云县**镇**街看到杨某武一方人员后认为形势不利,遂分别逃离。龙某、张某阳在祥云县**镇**桥附近发现杨某军一方人员后返回**街向杨某武等人报告,杨某武一方人员遂赶往**桥,并在路途中捡了木棒作为斗殴工具。最终杨某武一方人员与杨某、杨建某、张某啟在**桥附近相遇,杨某使用长刀、杨建某使用钢管与杨某武一方人员使用木棒发生殴斗,张某啟逃离现场。在殴斗过程中,杨某、杨建某被杨某武一方人员打伤,杨某武、龙某等人被杨某砍伤,后双方逃离现场。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此次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杨建某、杨智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杨某军、杨某武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建某、杨智某受邀约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处罚。被告人杨某、杨建某、杨智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检察官助理:杨丽英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杨建某现取保候审在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杨智某现取保候审在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