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271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留坝县*区*栋。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41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61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41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留坝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6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苏某、李某、郭某、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杨某、苏某、王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已死亡)一起在凤县李某某家吃饭,饭后王某驾车载杨某、唐某某先行离开,苏某驾驶唐某某的面包车载吴某某随后而行。路上由于车速问题,苏某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致苏某头部受伤。后杨某、苏某、王某以看伤为由将吴某某、唐某某带至汉中市留坝县人民医院,途中杨某打电话叫来李某、郭某。2017年12月8日0时到达留坝县医院后,杨某、苏某、李某、郭某在医院院子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其下跪,王某在车上拍摄了视频并发给陈某某。当日凌晨五时许,杨某等人以需要打破伤风针为由将吴某某、唐某某带至汉中市某酒店,苏某因其被打伤向吴某某索要赔偿款5万元,后经中间人陈某甲说情后赔偿款降至2万元,苏某等人要求吴某某支付赔偿款后才能离开酒店,期间苏某、李某为索要赔偿款对吴某某进行了殴打。当天下午吴某某找范某某、吴某甲借款,并提供了杨甲的信合卡号(尾号8630)。当日下午吴某某向苏某微信转账3000元,14时03分范某某向杨甲转账6000元,17时54分吴某甲向杨甲转账12000元。之后,吴某某给苏某写了一张自愿赔偿的条子,杨某等人才让吴某某、唐某某离开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苏某、李某、郭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苏某、李某、郭某、王某为索要赔偿款非法剥夺被害人吴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苏某、李某、郭某、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