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等3人拐卖儿童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19〕**号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黑支果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八宝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南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后,广南县公安局于同日将杨某释放并取保候审。

杨某的辩护人梁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李某、杨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李某到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从杨某一、杨某二(二人未到案)手中购买得一名男婴,欲带到广东汕头方向贩卖。之后李某承诺给尚在哺乳期的被告人杨某某3000元报酬,让杨某某帮其和杨某一起带男婴去汕头。2019年7月25日18时,三人乘坐从昆明开往广东省汕头的大巴车在途经富宁县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杨某某在被民警盘问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杨某兰、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建议以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杨某、李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确定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幅度内确定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51********,15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8********。

2.随案移送案件证据2册,共253页,光盘5张,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