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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紧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杨某紧,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2019年12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紧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某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8.5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李某,沿我市濠江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东区长江北路北行濠江西路路口时,与沿长江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陆某康驾驶的粤T2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杨某紧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紧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紧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紧向被害人陆某康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紧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紧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紧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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