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村**村**号,住芜湖市镜湖区绿地***馆**栋*单元***室。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为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等原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和朋友介绍的方式,向被害人虚构其有关系可以办理小型机动车驾驶证、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和头盔的事实,诈骗石某某等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34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以有关系可以办理小型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石某某7000元、诈骗被害人黄某某7000元、诈骗被害人廖某7000元、诈骗被害人郭某某16500元。
2. 2020年3月21日至7月7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文某76970元,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文某2000元。
3.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李某8400元,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李某900元。
4.2020年5月12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张某7500元。
5. 2020年5月18日至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受害人周某某发布要买头盔的消息后,通过虚构其有头盔出售的事实,利用微信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3000元,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周某某6500元。
6.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虚构其有头盔出售的事实,并以此诈骗被害人匡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匡某2500元。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殷某12025元。
8.2020年7月6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陈某某54800元,后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3500元。
9.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付某某1200元。
10.2020年7月17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陶某9000元。
11.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李某800元。
12.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打折出售中石化加油卡的信息,并以此诈骗被害人张某225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周某某、匡某、文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陈某某、付某某、陶某、殷某、石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廖某退回了全部诈骗赃款,并取得了15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张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匡某、文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34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 侦查卷5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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