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2000********,汉族,郑州**职业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住**乡陈**村***号。联系方式182********.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夏邑县**镇**村村民刘某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拼多多”购买一款苹果11的信息,准备让他人帮忙代购。被告人杨某以昵称为“**”微信加刘某,并承诺可以帮忙代购。随后嫌疑人杨某将一个空信寄给刘某,并将快递单号发给刘某,谎称手机寄给刘某。受害人刘某信以为真,2020年3月7日,受害人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将4869元钱转给杨某指定的银行卡邮政银行卡:622188************、用户名:黄某某(杨某的母亲)。杨某收到钱后,将受害人刘某拉黑。杨某用该款归还其欠款,受害人损失金额4869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的家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分别退回刘某4869元、3000元。刘某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刚
宋瑞峰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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