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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栋**房。2020930因涉嫌诈骗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疫)杨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害人冯某甲微信上收到被告人杨的微信(微信号为******)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并向其购买并收到了2000只口罩。4月7日,被害人冯某甲微信上又收到被告人杨有口罩出售信息,然后向被告人杨以每只4.50元的价格购买10000只口罩,并约定款到即发货。当天,被害人冯某甲即通过网上银行将货款人民币45000元转到被告人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62284806066********)。被告人杨收到货款后为取得被害人冯某甲信任,假意向被害人冯某甲订购体温器一批。接着再称其手上还有一批更便宜口罩出售,每只口罩只需4.30元,并拿出一张顺丰速运公司发货空单(顺丰速运SF1075949776355)慌称手头已有货。于是,被害人冯某甲再次向其购买17000只口置,共计人民币73100元。货款人民币73100元中10000元作为购买体温器的保证金,被害人冯某甲再付给款63100元即可。4月7日晚,被害人冯某乙通过网银将货款人民币63100元转到被告人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 62284806066********)。被告人杨将货款用于网上赌博。之后,既不接听被害人冯某甲电话也不复微信。至此,被告人杨2次共骗取了被害人冯某甲货款人民币108100元。被害人冯某甲转账给被告人杨斌都是在广州市**路**电子城**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顺丰快递单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姚伟明

             

                              2020年12月18

                                   

附件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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