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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男,*******出生,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652123********001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新疆***************小区****单元***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新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零三个月,于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被告人杨某在***县以做***县***至***路边挖树坑和挖树沟的项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彭某某、张某、艾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47000元整。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9日,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阿某某人民币20000元整。

2.2019年7月5日,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彭某某人民币7000元整。

3.2019年7月6日,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张某人民币5000元整,骗取艾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其中,杨某已经将骗取张某的5000元钱退还给张某了。

4.2019年7月10日,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整

另外,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市**区以做***市****厂挡风墙模板混泥土项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毕某某28400元钱,目前已退还10000元钱给毕某某。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在****市***区**路一工地内被****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借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证言: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艾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等笔录:阿某某、刘某某、艾某某、毕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工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为人民币7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19年128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在托克逊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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