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微信聊天中得知任某某因办理贷款转户一事遇到阻碍而烦恼,便谎称自己的父亲在**镇信用社当主任可以帮忙办理,并以办事需要手续费、要请人吃饭、送礼为由,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7日,共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091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091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内加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后,谎称自己及父母均为公职人员骗取徐某某信任,徐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询问杨某是否可以帮自己在印江办理安置房,杨某谎称可以办理。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先后43次以办理安置房需打点关系、请客吃饭、送礼等为由,共计骗取徐某某人民币80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逮捕证、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案件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暂收条、领条、微信转账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徐某某陈述;
3.杨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091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庆
检察官助理 黄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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