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8********,苗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号,捕前租住于浙江省**镇**村。2009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1年1月5日向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1年2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与魏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小名刘某乙,另案)等人商量购买毒品贩卖,商定由杨某、魏某某出钱,刘某甲与缅甸毒品卖家对接,徐某某负责验试、运输毒品等。后刘某甲先到缅甸对接毒品上家,2018年10月中旬,刘某甲通知徐某某去缅甸验货,徐某某邀约居住在贵定的狱友罗某某(已判刑)同往交易毒品,徐、罗二人到达昆明后徐某某又邀约狱友邓某某(已判刑)陪同交易毒品并许以好处。三人到达中缅边境后,罗某某与邓某某在南伞镇等候,徐某某独自前往缅甸与刘某甲会面,试验毒品卖家提供的样品并认可后,双方就毒品交易数量、价格、地点及运费等事宜进行协商。徐某某及杨某等人最后与卖家达成协议,由卖家安排马仔将3500克毒品运至贵阳,每克200元,交易时需支付马仔毒品运输费6万元。徐某某在缅甸联系毒品事宜期间的2018年10月18日,杨某四次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某某1.5万元,魏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某某5000元。2018年10月21日,徐某某与罗某某、邓某某从昆明返回贵阳,数日后三人从贵阳到罗某某位于贵定县的家中等待刘某甲的交易通知。期间,刘某甲通知徐某某于次日到贵阳交易毒品,同时告知毒品数量增加500克,运费增加至7万元。

2018年10月27日,罗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搭乘徐某某、邓某某从贵定前往贵阳接毒品。途中,徐某某让罗某某出1万元毒品运费,罗某某应允,以做生意为由向母亲借款,其母按照罗某某要求将1万元汇入邓某某的银行账户。同一时间,杨某驾驶租赁的小汽车搭载魏某某从瓮安到贵阳接收毒品。到达贵阳后,徐某某与邓某某在贵阳市**路通过自动取款机取出1万元。杨某持本人建行卡在贵阳市**戈寨支行取款5.5万元,连同身上的现金交给徐某某毒资共计5.85万元。

当日下午16时许,杨某、魏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等人到达刘某甲微信告知的地点贵阳市南明区**步行街**银行门口寻找送货人(李某某),罗某某将车开到**步行街路口停放并打开后备箱,徐某某安排邓某某前去与交货人接头,待李某某将毒品放入汽车后备箱并接收徐某某给付的现金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徐某某、邓某某、罗某某抓获,缴获毒品疑似物12包,毒资6.85万元。杨某发现民警后立即逃跑,并电话通知魏某某,当日22时许,魏某某在瓮安县雍江酒店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杨某潜逃后,先后到福建、浙江务工,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民警协同瓮安县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横店镇南宫**村抓获归案。

经称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疑似物12包共计净重4058.37克,海洛因含量在48%至54%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人像辨认、现场辨认、毒品称量等笔录;7.现场交易毒品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为牟利伙同他人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达4058.3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贩毒行为中负责出资及后期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处罚,再次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昌丽

                             

                 2021年3月4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杨某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侦查卷六册(含机密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二册,

光碟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