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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走私武器、弹药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71********,中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瑞丽市**农贸市场因停车问题与涂某某发生争执。杨某随即到瑞丽市**农贸市场6号其前妻王某某家中拿出之前藏在此处的1支枪支,杨某拿着枪到楼下见到涂某某便上前用手枪枪柄侧面砸其额头部(后经鉴定,涂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而后走到店铺门口朝天开了一枪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将枪支丢入瑞丽江并于21时许到瑞丽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带领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前往丢弃枪支的地点。后瑞丽市公安局与德宏州蓝天救援队在杨某供述丢弃枪支的地点附近打捞到杨某丢弃的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属于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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