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牟某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两英镇墙新村桥边附近商铺路段时,见被害人黄某鸿一辆蓝色立豪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此处,于是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牟某成便将该电动车偷走并暂时停在两英镇西新村一路边。11月6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开走偷来的电动车时被现场伏击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黄某鸿的陈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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