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住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依托梁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县的尾气检测站注册了山西鼎汇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寻找客户投资为由创建了鼎汇汇手机APP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人制定吸引客户投资规则:投资1小单3380元,每天返利54元,1大单6888元,每天返利108元,高额返利100天。并承诺,保证返还本金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单数返还客户高额利润,四人并商定在吸收到足够资金后,以平台遭受到黑客攻击、系统升级等理由关闭该平台,停止返现,平分沉淀资金。后该团伙在洪洞以狄某某(另案处理)为代理成立工作室,在罗某(另案处理)的宣传辅助下,骗取洪洞众多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另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鼎汇汇手机APP平台运营期间,该团伙在洪洞、临汾、平遥、江西抚州市等地公开募集资金,共发展投资客户400余人,落实受害人99人,涉案金额3566596元,诈骗金额1401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之规定,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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