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住虞城县**乡**村*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6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持刀到虞城县****小区何某某家找寻何某某,杨某持刀将何某某家门砍坏后趁何某某妻子开门之际闯入何某某家中,在没有找到何某某的情况下,杨某持刀将何某某家中水壶、锅等物品砍坏,经评估价值1773元。另查明:2019年9月7日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何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物价评估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年7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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