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三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30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以制造枪支打鸟为目的,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4月19日、4月23日、6月15日、2019年11月27日,从淘宝、京东商城购得无缝钢管、77mm精密小钢珠、射钉枪弹、瞄准镜八字夹、BSA瞄准镜、22mm精密小钢珠等零部件,后在黄平县**镇**村三组家中非法制造出简易枪支一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非法制造的枪支,系采用火药为动力,枪管内可填装火药、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机械性能正常,能够正常完成击发,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射钉弹、钢珠;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杨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图示及照片;6.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65.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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