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7〕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街**号,居民。2014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已判刑)曾因玩游戏时欠下张某某的钱款。2016年2月28日晚20时许,张某某安排王某、张某、陈某三人到蓝田县玉山镇找李某某索要欠款。李某某等人对王某三人驾驶的小轿车进行砍、砸。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在砸车后,回到李某某租住的玉山镇杜家桥头西侧宾馆301房间,当得知杜某为张某某打探消息时,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另案处理)到杜家桥头找到杜某,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后将杜某带至宾馆301房间,让其跪在地上,进行殴打。直至2016年2月29日凌晨3时许,将杜某送回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
杜某的陈述;
证人贺某某等人证言;
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17年6月12日
附:1、卷二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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