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0********,汉族,小学,无业,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以网购和实体店购买的方式,购买了枪支原材料在铜仁市碧江区一工地将原材料加工为射钉枪后拿回家中用于打猎。2019年9月6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大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私藏枪支,经对杨某某位于万山区**乡**村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卧室衣柜旁一柱子上挂的一个布口袋内发现枪支一支、射钉弹十枚、大钢珠八颗、小钢珠一瓶。经对杨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进行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枪支一把。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记录截屏;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琼
检察官助理 胡莹、邓维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因取保候审居住于万山区**乡**村皂角坪组家中,联系方式188863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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