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杨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生地武汉市蔡甸区,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街**号,住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柳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柳在担任武汉**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控”)**期间,利用销售设备并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14次截留货款共计人民币1299000元据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柳以**数控**身份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送料机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7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20000元,将其中50000元据为己有。
2、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柳与海宁市**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送料机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46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3000元,将其中43000元据为己有。
3、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柳与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2512-G数控冲床送料系统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52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2000元,将其中50000元据为己有。
4、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柳与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2512-G数控冲床送料系统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58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10000元,将其中48000元据为己有。
5、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柳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机筛厂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厂出售CT2512-G数控冲床送料系统2台,收取货款人民币9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10000元,将其中80000元据为己有。
6、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柳与天津**汽车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数控剪板送料系统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6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10000元,将其中50000元据为己有。
7、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柳与唐山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数控送料机、花兰盖全自动生产线2台以及花兰盖模具机2台,收取货款人民币35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270000元,将其中80000元据为己有。
8、2014年9月,被告人杨柳与河北省廊坊市**制罐厂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厂出售CT2010-G数控送料机2台,收取货款人民币7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20000元,将其中50000元据为己有。
9、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柳与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2512-G数控冲床送料系统2台,收取货款人民币166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20000元,将其中146000元据为己有。
10、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柳与北京航天**数控加工厂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厂出售CT2524数控砖塔冲床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310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30000元,将其中280000元据为己有。
11、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暖气片厂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先后向该厂出售CT2010-G数控运料系统、CT3010-G数控运料系统及CT3012-G数控运料系统各1台,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73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30000元,将其中143000元据为己有。
12、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柳与石家庄市栾城区**瓶盖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1010-G数控送料机4台,收取货款人民币152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50000元,将其中102000元据为己有。
13、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柳与保定市徐水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2010-G数控送料机3台,收取货款人民币147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10000元,将其中137000元据为己有。
14、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柳与河北省沧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该公司出售CT2512-G数控冲床送料系统1台,收取货款人民币45000元后仅上交**数控人民币5000元,将其中40000元据为己有。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柳在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柳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柳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