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杨树伟,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9********,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杨松,男性,1966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树伟、杨松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海龙、黎思画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树伟在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家门口修理打地机时,因使用角磨机切割打地机发出噪声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树伟、杨树伟妻子杨某甲、岳父杨松、岳母李某甲先后来到张某某家门口与张某某、张某某妻子李某乙等人继续争吵,互相辱骂。在辱骂过程中,张某某拿着一把铁铲打了被告人杨松后背一下,杨松便与张某某厮打在一起,并相互争抢铁铲。原已返回继续修理打地机的被告人杨树伟听见打架的声音后重新来到打架现场,并在见状后返回到停放在自已家旁的面包车处,从面包车里拿出一把刀后来到张某某与杨松厮打的地方,并加入了杨松和与张某某的撕打,在此过程中,杨树伟持刀连续捅向张某某的身体,其中一刀捅在张某某的右腿大胯内侧处,致使张某某大动脉血管破裂出血。在杨树伟用刀捅张某某的过程中,杨松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三人在继续打斗的过程中,杨树伟发现张某某大腿出血后,感觉事情严重,立即拉着杨松离开现场返回家中,杨树伟在跑回家途中将刀壳丢进家旁边的推车上,进门后又将捅张某某的刀丢进家中的水井中。杨松在匆忙跑回家途中,将左脚穿的凉皮鞋掉在打架现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经医生检查确认死亡,后经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被锐器刺切致股动脉横断、股静脉及股深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凶器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乙10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树伟、杨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杨树伟手机以及杨树伟、杨松实施犯罪时所穿的衣服、裤子等的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伟、杨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华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树伟、杨松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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