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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树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树军,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57********,河北省遵化市人,汉族,大学学历,甘肃省**委员会原**(职务),2001年12月至2017年7月先后担任甘肃省**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园**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金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树军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8日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

    1、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省**公司**的职务便利,为甘肃**公司罂粟籽加工销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马某某所送人民币810万元。

   (1)2012年国庆节期间,马某某以给杨树军女儿买结婚用品的名义,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底,马某某以**公司干股名义送给杨树军500万元,并以500万元干股为本金,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按20%分红,共计分红300万元。按双方约定上述干股及分红由马某某代为持有,等杨树军退休后交给杨树军。截止2015年,本金和分红共计800万元,该款项存在**公司的利润账上。案发后已上交办案单位。

2、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省**公司**的职务便利,为甘肃**公司主营业务罂粟壳加工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董某甲所送人民币330.6365万元。

   (1)2006年,杨树军收受董某甲以**公司账外资金为其在**公司所配股份2万元,并按照杨树军的要求将股份登记在杨树军女儿杨某甲名下。截止2015年,该股增资扩股达10.6365万元。累计分红13.78万元,其中,4.13万元分红已交付杨树军,9.65万元分红由**公司财务人员代为保管2016年,为防止被组织发现,董某甲安排将杨某甲名下的股份变更登记到其子董某乙名下,由董某甲代为持有。

   (2)2011年,董某甲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某为杨树军设定了200万元**公司技术干股,约定每年以技术干股20%的比例分红40万元,待杨树军退休后交付杨树军。沈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和2015年5月29日分2次从**公司账外资金中提取320万元,代为杨树军保管。因与杨树军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沈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已上交办案单位

3、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省**公司**的职务便利,为兰州**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承揽**项目和张掖**项目,以及从**宾馆套取误工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李某甲所送款物共计人民币782.475万元。

   (1)2011年,杨树军在兰州**园登记房产2套,分别于2011年1月19日和8月5日两次共收受李某甲以购房款名义所送50万元。

(2)2012年3月,杨树军向李某甲索要丰田RAV4越野车1辆,该车登记在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名下,购买价27.5133万元,车牌号甘A*****。2017年下半年,杨树军为掩盖索贿事实,将该车交给李某甲保管。

(3)2011年,为了感谢杨树军在承建**项目中给予的帮助,李某甲与合伙人商量后,从利润中拿出200万元准备送给杨树军。2012年,为了感谢杨树军在承建张掖**项目中给予的帮助,李某甲从利润中提出100万元准备送给杨树军。2013年夏天的一天,杨树军在广东肇庆与李某甲约定,上述300万元由李某甲代为保管,等杨树军退休后再交给杨树军。2014年,为了感谢杨树军在套取**项目补偿款中给予的帮助,李某甲与合伙人商量后,从所得补偿款中拿出200万元准备送给杨树军。2015年夏天的一天,杨树军在夏河县与李某甲约定,该200万元与上述300万元,共计500万元,均由李某甲代为保管,等杨树军退休后交给杨树军。案发后已上交办案单位。

   (4)2014年,杨树军收受李某甲所送的购买价93.8126万元、面积60.89平方米的******号楼**号房产1套。该房产登记在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名下,实际由杨树军家庭占有使用,双方商定等杨树军退休后过户给杨树军。

   (5)2015年,杨树军收受李某甲所送兰州****号楼购买价合计111.1491万元的房产2套,按照杨树军的要求,该2套房产分别登记在杨树军女婿张某甲及张某甲母亲名下。2018年下半年,为掩饰受贿事实,李某甲将上述房产出售,所得价款150.5745万元由李某甲代为杨树军保管。案发后已上交办案单位。

4、2012年9月,省**公司将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办公楼续租给甘肃**公司,用于继续经营宾馆,租期10年。2013年年初,被告人杨树军安排其妻王某甲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用于宾馆入股分红,后朱某某将该100万元用于理财。2013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某为感谢杨树军在办公楼续租及宾馆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以理财收益名义每年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2万元,6年共72万元,其中21.7863万元为理财实际收益, 50.2137万元为受贿所得。    

5、2002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省**公司**的职务便利,为**医院原会计刘某甲调动工作、收购啤酒花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刘某甲所送人民币9万元。  

 6、2004年4、5月份,兰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请托杨树军为其催要省**公司下属企业甘肃**甲建材有限公司欠款提供帮助,在省**公司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20万元。2005年春节前,林某某请托杨树军在**甲建材有限公司改制承接**乙建材有限公司方面提供帮助,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合计50万元。

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时任省**公司下属**农场场长张某乙,因未按杨树军要求为其预留啤酒花,为表示歉意,以及与杨树军继续搞好关系,在杨树军出差所住的**宾馆送给杨树军人民币5万元。

    8、2009年初,时任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辛某某,为了感谢杨树军在原**制药厂改制时给予的关照,在省**公司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30万元。

9、2009年至2012年期间,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为取得**生物开发公司御米油销售代理权,请托杨树军从中协调帮助,先后2次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20万元。 

    10、2010年初,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为承揽省**综合开发公司住宅楼及甘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楼项目建设,请托杨树军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杨树军给时任省**办主任杨某乙打招呼让其给予关照,后李某丙中标承建了该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后,李某丙到杨树军办公室意欲给杨树军行贿人民币50万元,杨树军推托未收。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树军将李某丙叫到自己办公室,以自己亲戚急需用钱为名向李某丙“借款”50万元,李某丙随即将50万元打到杨树军提供的王某乙的银行卡上,并表示不用归还。2018年,杨树军听说纪委在调查自己,将其中29万元分2次退还李某丙。

    11、2011年,甘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吴某某,为承揽甘肃**研发中心项目装修工程,请托杨树军提供帮助,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20万元,后吴某某顺利承揽了该项目的装修工程。

    12、2011年,宝鸡**钛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与省**公司下属甘肃**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托管经营合同。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请托杨树军为解决托管经营引起的职工上访问题,以及在并购**化工公司时提供协调帮助,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0万元。2013年,因并购事宜未能达成,杨树军退还赵某某5万元。

    13、2012年,省**公司搬到新办公楼后,从原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订购了办公家具。2012年年底的一天,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为表示感谢,同时请托杨树军在家具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4万元。

    14、2014年上半年,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请托杨树军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省**公司下属美国**公司资财置换提供帮助,在北京一饭店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0万元。当年11月份,刘某乙在杨树军办公室又送给杨树军20万元。以上合计30万元。

    15、2014年春节前,甘肃**物流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边某某,为感谢杨树军在**公司承包省**公司下属企业兰州**维尼纶有限公司土地,用于经营物流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兰州市安宁区**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0万元。

    16、2014年4月份的一天,平凉**公司董事长景某某,请托杨树军为平凉**公司与省**公司下属企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嘉峪关**总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在省**公司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5万元。

    17、2014年9月,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为承揽省**宾馆装修工程,请托杨树军提供帮助,杨树军通过给省**宾馆经理打招呼,孙某某以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宾馆装修工程。2015年春节前,孙某某在杨树军办公室送给杨树军人民币10万元。2015年6月,孙某某通过杨树军指定的王某乙的建行卡汇款10万元。以上合计20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树军受贿数额为人民币2231.3252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2010年10月,甘肃省**公司在未对股票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未作可行性分析、缺乏专业团队的情况下,时任省**公司**杨树军主持召开董事会管委会,决定成立甘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股票交易,资金由省**公司提供。2010年11月3日,经杨树军签发省**公司下发《关于成立甘肃**公司(集团公司证券管理部)的通知》,明确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职能和经营范围是“从事证券市场研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托管亚盛及莫高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同年11月23日,杨树军主持召开省**公司党委会,决定杨树军兼任资产经营公司**(职务),省**公司党委会其他成员兼任**,聘任李某丁为**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26日,**公司经申请正式注册成立,省**公司投入注册资本3000万元,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企业股权托管;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资产重组、经济信息、投资、财务咨询服务”,对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投融资服务”内容工商部门未核准。之后,**公司根据杨树军的要求,仍按原计划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主要开展证券投资和股票买卖经营业务,总经理李某丁负责具体执行。自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杨树军明知资产经营公司未被核准证券投资和股票交易经营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省**公司《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明确禁止将银行贷款和发债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和股票买卖等高风险投资,仍违反规定个人决定或通过提交省**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经其本人签字审批后,拆借省**公司所借银行贷款3.3亿元、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6000万元给**公司用于证券投资和股票买卖,**公司经营后发生重大亏损,造成国有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经委托甘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省**公司违规拆借银行贷款和发债资金给**公司用于从事证券、股票经营,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6316.48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省**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告人杨树军受贿、滥用职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永生

                                 检 察 员:段玮山

                         检 察 员:徐建华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案卷35册。

3.涉案款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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