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树存,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2********,文盲,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车库。199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2016年12月23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树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在松山区向阳小区六组团,被告人杨树存酒后拦截丛某某,被冯某某、刘某某等人拉开。后杨树存回住处取尖刀将冯某某右肩部刺伤,经鉴定冯某某三角肌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证人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搜查、扣押笔录及物证;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杨树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树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存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树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杨树存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李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树存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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