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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树峰、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树峰,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号,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路,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窟窿山乡窟窿山村后沟盗窃丰宁满族自治县**局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6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17307.30元。

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喇嘛山大桥南侧盗窃丰宁满族自治县*厂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6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1100.00元。

3、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尚沟大桥往南100米左右盗窃王某甲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7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1900.00元。

4、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国道111线九龙山公园对面路西盗窃王某甲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7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1900.00元。

5、2019年8月26日或27日,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炫靓海南房产销售楼下盗窃王某甲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6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1900.00元。

6、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棠树沟沟口及国道111和尚沟大桥往南100米路西各盗窃王某甲广告牌一个,销赃获利5500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广告牌价值人民币18044.00元和18044.00元。

此外,被告人杨树峰单独作案三起

1、2019年8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杨树峰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坝头附近盗窃王某乙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7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0790.00元。

2、2019年8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杨树峰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棠树沟沟口盗窃王某甲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6000余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21900.00元。

3、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树峰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维乐夫工厂对面铁路桥下盗窃刘某某广告牌立柱一根,销赃获利10000元。后被失主发现,退还5700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立柱价值人民币13622.8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峰和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杨树峰涉案金额196508.10元,数额巨大;钱某某涉案金额14019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院印)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树峰、钱某某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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