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树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树香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树香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至8月份,被告人杨树香与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刑)共谋以在赌博过程中、控制赌局的方式实施诈骗。同年8月9日上午,在邳州市帝豪大酒店,四人互相配合,骗取被害人聂某某十万元人民币,后四人分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树香在深圳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树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树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树香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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