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三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桂凤,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城子河**处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桂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在138路公共汽车(车牌号为黑G****6)上被告人杨桂凤因乘车费用一事与驾驶员付某某发生争吵。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杨桂凤用手殴打付某某面部一巴掌,造成公共汽车司机付某某双眼挫伤并无法正常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继而导致与田某某驾驶的白色商务车(黑G****9)发生剐蹭。车上乘客刘某乙因紧急停车,被晃倒在地上,造成腰部挫伤。随后,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桂凤带至永昌路派出所。经查,案发时车上乘客数量约为20余人。案发后,被告人杨桂凤对付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驾驶员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客车道路运输证、鸡西市中医医院门诊手册、鸡西鸡矿医院门诊病历、白色商务车(黑G****9)的维修发票以及维修清单、黑龙江福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共汽车(黑G****6)的维修发票、被告人杨桂凤殴打公共汽车司机的视频监控截图以及公共汽车与白色商务车剐蹭的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四份、赔偿协议书四份、收条四份。
2. 证人那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付某某、刘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桂凤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桂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凤在行驶的公交车上用手击打司机脸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桂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桂凤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嘉
2020年11月18日
附:1. 被告人杨桂凤取保候审于鸡西市鸡冠区。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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