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桂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77********,藏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康定市**村。被告人杨桂刚于2003年7月23日,被康定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桂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9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桂刚得知金店老板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男,殁年36岁)夫妇每天关店后要携带黄金回家的消息,便谋生了对其实施抢劫的念头。经过事先踩点后,2011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桂刚准备好雨衣、刀子等作案工具,在被害人陈某某夫妇住处楼梯拐角处等候,被告人杨桂刚见陈某某夫妇到达所处房屋二楼楼梯拐角处时,上前对其携带的财物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陈某某夫妇奋力反抗,被告人杨桂刚持刀将陈某某夫妇刺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桂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欣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桂刚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该案卷宗叁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视频共贰拾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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