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杨桂富(绰号杨老二、杨文彪),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桂富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9月5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桂富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及陆某某(另案处理)于1998年4月6日,在石屏县**镇预谋抢劫车辆,遂于4月10日16时许,由张某甲、张某乙到通海县城租用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云******夏利出租车,随同陪驾的白某某一并行驶到石屏县龙朋镇咪哺矿山,将在此做好准备的被告人杨桂富和陆某某(另案处理)拉载上车,继而以回程为由驶往通海方向。当车行至**镇**办事处**地时,张某甲用之前准备的油门绳从后排座位勒住驾驶员张某丙的脖子,张某乙拉车手刹,被告人杨桂富则用之前准备好的1把尖刀捅刺被害人张某丙,陆某某持刀捅击陪驾的白某某,四人当场将张某丙、白某某杀死后,劫取二被害人身上的人民币总计1000余元,石英手表2块,中文传呼机1部等,并将二被害人尸体拖至路边掩埋后驾驶云******夏利车逃离现场。逃到墨江县城后,因离合器片打烂,维修和叫他人购买未果后,将所抢出租车丢弃于墨江县汽车站斜对面**停车场后逃跑。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死因均系他人用锐器(单面刃)剌中胸部,导致胸内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经石屏县物价局认证:云******天津夏利小轿车价值人民币为50000元。
被告人杨桂富于2019年4月25日,因抢劫他人水果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经警方比对其身份信息,确认其抢劫犯罪嫌疑后,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照云******红色夏利出租车(照片)等;
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陶某某、罗某某、龙某某、龙建兵等人的证言;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6、被告人杨桂富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桂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桂富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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