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杨梅,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栋**单元**号;2018年10月1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梅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杨梅在位于本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出租屋内,销售假冒的华为、OPPO、VIV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进行谋利。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梅在该出租屋内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假冒华为、VIVO、OPPO品牌的手机配件,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1210.5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梅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梅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实际销售,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梅在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勇
检察官助理:刘佳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梅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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