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杨棚,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3日被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于2019年5月15日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杨棚窜至中牟县第**高级中学**号教学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等教室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等74名学生存放在教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3640元及黑色挎包一个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杨棚已将被盗的人民币23640元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棚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杨棚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9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棚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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